所需材料:
(一)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裁簽字、企業蓋章)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裁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如下:
1、代表機構名稱;
2、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名單;
3、企業簡介;
4、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業務范圍;
5、駐在地址;
6、駐在期限(最長為三年)。
(二)由企業總裁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書:(蓋公章、簽字)
(三)首席代表、代表的2張2寸照片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需本人簽字)
(四)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外國企業需大使館認證;香港企業應經由中國司法部認可的委托公證人公證,并經公證方出具證明函)
(五)由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書;
(六)駐在地址使用證明:
1、涉外寫字樓房屋租賃合同原件與復印件(復印件需要租賃方與承租方簽字或蓋章)
2、房產證復印件(租賃方蓋章),租賃合同需要到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3、物業給代表機構出具的駐在證明
(七)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臺港澳、外國企業在上海常駐代表機構指定辦公場所的批復復印件;
(八)外國(地區)企業委托本公司辦理代表處事務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