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資本、變更經營范圍
1、企業調整資本(包括增資、減資)和/或變更經營范圍及相應修改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關于調整資本和/或變更經營范圍、修改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3、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書(原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5、有新建、擴建、改造內容的,應提供相應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件;
6、申請減資的,經審批部門原則同意,在本市主要報紙公告3次;
7、原企業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如最新的財務審計報告等)。
(二)投資者股權轉讓
1、企業關于股權轉讓的申請書(原件);
2、企業中方主管部門意見(原件);
3、企業董事會關于投資者股權轉讓的決議(原件);
4、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并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股權轉讓協議(原件);
5、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原件);
6、驗資報告;
7、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提供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證明或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新投資者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原件);
9、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10、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前后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如企業原合營合同、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會組成及議事規則的內容)。
(三)企業合并與分立
1、企業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合并的申請書和公司合并的協議(原件);
(2)各公司最高權利機構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原件);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各公司驗資報告;
(6)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8)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權利機構成員名單;
2、企業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分立的申請書(原件);
(2)公司最高權利機構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原件);
(3)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即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原件);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驗資報告;
(7)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8)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權利機構成員名單;
(11)如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還應提供異地審批機關對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注意事項:
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擬合并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企業名稱變更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5、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7、驗資報告;
(五)企業注冊地址變更或注冊地址名稱變更
1、企業注冊地址變更或注冊地址名稱變更的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注冊地址變更或注冊地址名稱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新的生產經營或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及購買或租賃協議;
5、規劃、環保、消防、安全等部門的審核意見書(涉及生產場所變更時須提供);
6、路政、公安等有關部門關于變更路名、門牌號的通知書(涉及注冊地址名稱變更時須提供);
7、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8、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9、驗資報告;
(六)企業經營年限變更(包括延長和縮短)
1、企業經營年限變更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經營年限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7、驗資報告;
(七)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
1、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1)境內投資者:企業主管部門或資產所有部門、授權經營管理部門關于投資者更名的批文;投資者更名后的工商營業執照;
(2)境外投資者:投資者資產所有者或董事會關于名稱變更的決議或決定;投資者變更注冊登記的證明;投資者更名后的注冊登記證明。
5、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7、驗資報告;